(2014)涿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何志军、张建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军,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军,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怀来县。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执行何志军申请张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建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涿执字第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路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