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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何志军、张建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军,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军,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怀来县。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执行何志军申请张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建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涿执字第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路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