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延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书国与孟凡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国,孟凡麟,北京兴业富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延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王书国,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孟凡麟,住延庆县康庄镇西红寺村。被告北京兴业富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国诉被告孟凡麟、北京兴业富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五元,由原告王书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方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