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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高伟峰与郑广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峰,郑广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3158号原告高伟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郑广校,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峰与郑广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儒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邱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