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高伟峰与郑广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峰,郑广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3158号原告高伟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郑广校,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峰与郑广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儒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邱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