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刘煌波与吴燕、杨金斗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02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煌波,吴燕,杨金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刘煌波,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陆垂军,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燕,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斗,男,1978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煌波诉被告吴燕、杨金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930071726.4)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刘煌波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煌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煌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煌波负担。审 判 长 温万民代理审判员 余珂珂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灏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