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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刑终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何×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刑终字第65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犯诈骗罪一案,于二О一四年四月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于2012年11月至12月间,谎称可以托关系帮助被害人肖×撤销其丈夫黄×的网上通缉令,以需要办事费为名,骗取被害人肖×、张×共计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何×于2013年11月8日被抓获。赃款已挥霍。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肖×、张×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1、侯×、杨×、王×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收条,委托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出具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在逃人员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拘留证,中共北京市公安局委员会任免职通知,伪造的北京市公安局拘留证及北京市公安局撤销B级通缉令,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款项,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何×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何×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并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犯诈骗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一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何×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何×所提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充分考虑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何×不具备适用缓刑条件,故何×所提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追缴何×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大庆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耀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