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刑初字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9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舒春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佘某、陈某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春泉,佘某,陈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望刑初字0008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春泉,绰号“春帝驼”,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5日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8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吴贝,湖南楚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佘某,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5日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2日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2月11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3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月12日,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9日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9日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2月11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3月11日,��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月27日,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9日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0日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2月11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望城区院公诉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春泉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佘某、陈某、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陈某、佘某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理,于2014年5月12日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同日,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4年6月9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佘某犯开设赌场罪。本案于2014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春泉及其辩护人吴贝、被告人佘某、陈某、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舒春泉在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各地分别向佘某贩卖毒品一次,向陈某贩卖毒品4次,向徐某贩卖毒品2次。二、容留他人吸食罪2013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毒4次,被告人佘某容留他人吸毒3次,被告人徐某容留他人吸毒4次。三、开设赌场罪2014年1月17日至1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佘某伙同胡某、熊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余某某(另案处理)家和熊某家中开设赌场,召集村民以“扳砣子”方式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陈某、佘某均占有赌场股份,主要负责召集赌博人员,看护、管理赌场。2014年1月17日至1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参与开设赌场6天,非法获利1.2万元,被告人余坚参与开设赌场6天,非法获利1.2万元。到案后,二人均将赃款退回公安机关。被告人舒春泉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佘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徐某因涉嫌吸毒被调查,公安机关将其传唤至公安局后,陈某、徐某交代了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佘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望城区公安局投案,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要求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舒春泉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佘某、陈某的刑事责任。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舒春泉、佘某、陈某、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辩解和异议。被告人舒春泉的辩护人吴贝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被告人舒春泉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缴纳了罚金,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文化程度不高,而且家庭条件也不好,希望法院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舒春泉从轻进行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2013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舒春泉分别向佘某贩卖毒品一次,向陈某贩卖毒品4次,���徐某贩卖毒品2次,具体如下:1、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许,被告人舒春泉在垃圾路口,以300元的价格将2粒麻古和0.5克冰毒贩卖给佘某,佘某向被告人舒春泉支付毒资300元。2、2013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舒春泉驾驶面包车至陈某家外,以300元的价格将2粒麻古和0.5克冰毒贩卖给陈某,陈某向被告人舒春泉支付毒资300元。3、三、四天之后,被告人舒春泉驾驶面包车至陈某家外,以300元的价格将2粒麻古和0.5克冰毒贩卖给陈某,陈某向被告人舒春泉支付毒资300元。4、五六天之后的一天晚上9时许,陈某打电话向被告人舒春泉购买毒品,两人约定在舒春泉家附近进行交易。随后陈某驾驶其牌照为湘AR2X**轿车在舒春泉家门口向被告人舒春泉购买2粒麻古和0.5克冰毒,并支付舒春泉毒资300元。5、几天后的一天晚上12时许,陈某打电话向被告人舒春泉购买毒品,两人约定在舒春泉家附近进行交易。随后陈某驾驶其牌照为湘AR2X**轿车在舒春泉家门口向被告人舒春泉购买2粒麻古和0.5克冰毒,并支付舒春泉毒资300元。6、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舒春泉驾驶面包车至徐某家门外,以300元的价格将2粒麻古和0.5克冰毒贩卖给徐某,徐某向被告人舒春泉支付毒资300元,后徐某与佘某两人将毒品吸食完毕。7、2013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舒春泉购买毒品,两人约定在桥驿镇老商贸区街口见面后,被告人舒春泉以300元的价格将2粒麻古和0.5克冰毒贩卖给徐某,徐某向被告人舒春泉支付毒资300元,后徐某与佘某两人将毒品吸食完毕。被告人舒春泉抓获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毒4次,被告人佘某容留他人吸毒3次,被告人徐某容留他人吸毒4次。具体如下:1、2013年7、8月的一天晚上8点钟左右,被告人陈某从他人处购得麻古和冰毒后,被告人陈某容留徐某在其停放于望城区桥驿新街后小河河堤的牌照为湘AR2X**汽车上一起吸食。2、2013年10月3、4号的一天,徐某从他人处购得麻古和冰毒后,被告人陈某容留徐某在其停放于望城区桥驿新街后小河河堤的牌照为湘AR2X**汽车上一起吸食。3、2013年11月1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帮徐某代购得麻古和冰毒后,被告人陈某容留徐某在其停放于望城区桥驿新街后小河河堤的牌照为湘AR2X**汽车上一起吸食。4、2013年7、8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胡某各自驾车至望城区桥驿镇桥驿中学操场后,被告人陈某提供麻古和冰毒,并容留胡某在其牌照为湘AR2X**汽车上一起吸食。5、2013年7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佘某从他人处购得冰毒和麻古后,容留徐某在其停放在望���区桥驿中学操场的牌照为湘A7J7**车上一起吸食。6、2013年7、8月的一天,徐某从他人处购得麻古和冰毒后,被告人余坚容留徐某在其停放在望城区桥驿中学操场的牌照为湘A7J7**车上一起吸食。7、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余坚从他人处购得冰毒和麻古后,容留陈某、胡某等人在其停放在望城区桥驿中学操场的牌照为湘A7J7**车上一起吸食。8、2013年10月30号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某从他人处购买冰毒和麻古后,容留陈某在其家中的一楼大厅内一起吸食毒品。9、2013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白天下午,陈某他人处购得麻古和冰毒后,被告人徐某容留陈某在其家中的一楼大厅内一起吸食毒品。10、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垫资300元从舒春泉处购得麻古和冰毒后,容留余坚在其家中的一楼大厅内一起吸食毒品,后陈某将300元购毒款交给徐某。11、2013年8月底的一���下午,被告人徐某从舒春泉处购买300元麻古和冰毒,容留余坚在其家中的一楼大厅内一起吸食毒品。被告人佘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徐某因涉嫌吸毒被调查,公安机关将其传唤至公安局后,陈某、徐某交代了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三、开设赌场罪2014年1月17日至1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佘某与胡某、熊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余某某(另案处理)家和熊某家中开设赌场,召集当地村民以“扳砣子”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陈某、佘某在赌场中均占有份额,两被告人主要负责召集赌博人员,看护、管理赌场,参与开设赌场6天,非法获利1.2万元。到案后,二人均将赃款退回公安机关。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佘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投案,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证明被告人舒春泉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佘某、陈某、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明四名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证明四被告人的到案情况;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11月15日陈某、徐某因伙同他人吸毒均被行政拘留十二日的事实;4、陈某、徐某询问笔录,证明陈某、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两人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5、黄某的辨认笔录,证明黄某辨认舒春泉系向其贩卖毒品的春帝驼,既被告人舒春泉;6、陈某、佘某、徐某、舒春泉的指认现场笔录;分别证明陈某、佘某、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以及舒春泉多次向陈某、佘某、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7、舒春泉、陈某、徐某、佘某、胡某的尿样毒品检验报告,证明舒春泉经检验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陈某、徐某、佘某、胡某经经检验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的事实;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舒春泉为胡某代购毒品的事实、舒春泉向胡某贩卖毒品两次的事实,以及2013年7、8月份陈某容留胡某在其位于桥驿中学后面操场车上吸食的事实;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黄某于2013年7、8月份从舒春泉处购买毒品一次的事实。10、被告人陈某、佘某、徐某、舒春泉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陈某、佘某、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被告人舒春泉贩卖毒品的事实,与公安机关的认定基本一致的事实。被告人陈某、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佘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陈某、佘某均符合开设赌场罪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2、佘某的到案经过,证明佘某自动投案的事实���3、陈某、徐某某、佘某某、熊某、徐某某、徐某、王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熊某、洪某某、吴贝某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陈某、佘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4、被告人陈某、佘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陈某、佘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舒春泉及其辩护人吴贝、被告人陈某、佘某、徐某均没有提出异议,均确认为本案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春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佘某、陈某、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佘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开设赌场聚���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佘某、陈某在开设赌场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佘某、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舒春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在开设赌场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徐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是自首,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佘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陈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舒春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春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罚金已缴纳三万五千元,未缴部分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四、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陈某因犯开设赌场罪的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元,被告人佘某因犯开设赌场罪的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晖人民陪审员 欧阳辉人民陪审员 黄静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柳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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