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刑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罪犯化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化鑫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520号罪犯化鑫,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02月09日作出(2010)贺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化鑫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04月14日,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04月29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2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于2014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5月23日至5月27日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罪犯化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管理教育,自觉改造,积极靠拢政府,积极主动的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明确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要求自己,强化自身的行为养成,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能够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三课”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于2013年获得四季度表扬。现计分考核累计60分,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化鑫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罪犯化鑫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且石嘴山监狱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化鑫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于2013年获得四季度表扬。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计分考核累计6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化鑫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化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意见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化鑫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如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