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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香花与王庆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香花,王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陈香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庆安,男,汉族。陈香花诉王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庆安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江海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