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中刑执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宋小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小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刑执字第1560号罪犯宋小沙,女,1981年2月16日生,苗族,文盲,云南省金平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2007)红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小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云高刑执字第34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四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6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小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鹏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