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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上海伟合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逸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伟合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逸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伟合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逸净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上海伟合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主要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号,同时票据支付地亦为上海市嘉定区*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上诉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刘 泉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