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靖执字第0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金坤与刘彬、靖江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坤,靖江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靖执字第057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坤,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靖江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彬,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刘金坤与靖江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刘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靖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靖江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刘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金坤借款1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届期,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靖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瓒审 判 员  蔡明义审 判 员  赵浩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