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执字第0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皋春梅与被执行人建湖县永茂软基材料厂、成光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皋春梅,建湖县永茂软基材料厂,成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874号申请执行人皋春梅,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建湖县永茂软基材料厂,住所地建湖县冈西镇。负责人成光明,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成光明,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冈西镇东吉村*组。申请执行人皋春梅与被执行人建湖县永茂软基材料厂、成光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0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0427号民事调解书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明 宏审判员 臧 佩 荷审判员 花 晓 春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