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希波、尹序强与尹序强、刘希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波,尹序强,刘希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刘希波,男,职工,住阳谷县。被告尹序强,男,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刘希强,男,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希波与被告尹序强、刘希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希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田军陪审员 丁锡军陪审员 席作雷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