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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孝雄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孝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10号罪犯李孝雄,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中阳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以(2011)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孝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4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对罪犯李孝雄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监纪,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审理查明:罪犯李孝雄从2012年2月服刑以来,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分在8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不怕苦、脏、累,超额完成生产任务。22012年12月、2012年12月、2013年7月、2013年9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4年1月获监狱嘉奖1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孝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孝雄准予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