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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赵艳清与盘锦德汇祥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清,盘锦德汇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赵艳清,女,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住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盘锦德汇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高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艳清与盘锦德汇祥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盘锦德汇祥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兴执字第000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桂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隋相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