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钟海雄与翁瑞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雄,翁瑞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23号原告钟海雄,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XXXX。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瑞英,女,1950年5月20日出生,香港居民。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8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美婷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莉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