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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行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鸿燕与被执行人邓伟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鸿燕,邓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行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罗鸿燕,女,汉族,住福建沙县。被执行人邓伟民,男,汉族,住福建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鸿燕与被执行人邓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32000元及代垫受理费2390元。因被执行人邓伟民名下财产正在拍卖中,短期内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忠辉审 判 员  曹阿光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河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