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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中行诉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起诉人蔡亚平不服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泰中行诉初字第0006号起诉人蔡亚平。本院收到起诉人蔡亚平的起诉状,起诉人蔡亚平要求确认泰兴市人民政府、泰兴市姚王镇人民政府、泰兴市姚王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拆除蔡亚平位于朝阳村蔡郭五组的430平方米房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赔偿损失25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本案中,起诉人蔡亚平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泰兴市人民政府、泰兴市姚王镇人民政府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起诉人蔡亚平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蔡亚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金严审判员  丁 辰审判员  张国余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储晓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