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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中刑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有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有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刑执字第1097号罪犯张有亮,男,1985年12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红河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个旧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9日作出(2007)个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有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4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一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建水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但因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红河县石头寨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有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鹏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