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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执行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郑辉勇与游建华、林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辉勇,游建华,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郑辉勇,男,汉族,住平潭县芦洋乡。被执行人游建华,男,汉族,住平潭县潭城镇。被执行人林敏,男,汉族,住平潭县潭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辉勇与被执行人游建华、林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根据(2013)岚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郑辉勇与被执行人游建华、林敏自行协商解决,且申请执行人郑辉勇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岚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宁代理审判员  翁岚斌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子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