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郭树与被告唐智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郭树,唐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1179号原告张郭树,男,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606115551。住户县祖庵镇小庵村北街13号。被告唐智国,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户县祖庵镇元马店北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郭树诉被告唐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郭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化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