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本民一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丹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工会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丹,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工会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民一终字第00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丹。委托代理人王湘宁,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默涵,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振森,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伟宁,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工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该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孙宏,该工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耿晓红,该工会工作人员。上诉人王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3)明民二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3)明民二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广明审 判 员 王淑新审 判 员 潘秀菊审 判 员 朱 飞代理审判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孙 源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刘现强代理审判员 于 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霍 颖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