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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蒲素明与董泽兴、任华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素明,董泽兴,任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蒲素明,女,被执行人:董泽兴,男,被执行人:任华俊,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董泽兴、任华俊在判决生效后未能主动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蒲素明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了执行申请,本院受案后于2014年5月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期限届满后二被执行人确并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潆康北路瑞欣小区7幢1单元3-2号房屋所有权(原房屋编号:091212)、土地使用权(原土地权利证号:南顺国用(2010)00558号)办理给蒲素明、董泽兴、任华俊三人共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