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执字第0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可,周斌,彭胜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亭执字第0813号申请执行人张可。被执行人周斌。被执行人彭胜松。申请执行人张可与被执行人周斌、彭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2)亭民初字第3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永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