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吴连超与卢富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超,卢富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民初字第898号原告:吴连超。被告:卢富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负责人:陈明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连超诉被告卢富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连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按照四分之一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连超予以负担。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晓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