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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行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解艳巧、王力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局,解艳巧,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高行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解艳巧。被执行人王力。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0)4-02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4日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力所有的银行存款194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人民陪审员  吴亚菲人民陪审员  李伟楠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