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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凤发贸易有限公司与凤平塑胶模具制造(东莞)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凤发贸易有限公司,凤平塑胶模具制造(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682号原告东莞市凤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罗彩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晨、张爱群,均系东莞市凤岗镇法律服务所推荐人员。被告凤平塑胶模具制造(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费奥奇.约翰。原告东莞市凤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发公司)诉被告凤平塑胶模具制造(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平公司)无因管理纠纷等100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水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赖丽梅与人民陪审员利见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凤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凤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凤发公司诉称,凤平公司承租凤发公司的厂房经营模具制造,后因经营和管理不善于2013年12月16日停产。为了妥善解决凤平公司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凤发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凤平公司的员工李观仁等259人垫付了工人工资款合计1217470元,其中本系列中李观仁等100名员工的工资合计422950元。现凤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凤平公司立即支付凤发公司所垫付的工资合计422950元(本系列案100名员工的工资详见附件《凤发公司垫付凤平公司工人工资明细表》);2.凤平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凤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凤平公司停止正常经营,欠付259名员工2013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工资合计1217470元,其中本系列案李观仁等100名员工的工资合计422950元(详见附件《凤发公司垫付凤平公司工人工资明细表》)。2013年12月23日,凤发公司在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村民委员会以及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凤岗分局的见证下,为凤平公司向259名员工垫付了上述拖欠的工人工资合计1217470元(其中本系列李观仁等100名员工的工资合计422950元,详见附件《凤发公司垫付凤平公司工人工资明细表》)。后凤发公司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村民委员会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凤岗分局开具的《证明》、工资表,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凤平公司经我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我院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凤发公司的诉讼请求,视为凤平公司放弃对凤发公司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凤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的权利。凤发公司提供的《证明》有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村民委员会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凤岗分局的签名盖章,工资表有员工的签名和按印,且均有原件为证,本院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凤发公司已为凤平公司垫付了本系列案100名员工的2013年11月份至2013年12月份的工资合计422950元(详见附件《凤发公司垫付凤平公司工人工资明细表》)。该款凤平公司应返还给凤发公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凤平塑胶模具制造(东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凤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所垫付本系列案100名工人2013年11月份至2013年12月份的工资合计422950元(详见附件《凤发公司垫付凤平公司工人工资明细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系案受理费合计5085元,其中(2014)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643号一案的受理费为135元、其余99案每案受理费均为50元,由被告凤平塑胶模具制造(东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水强人民陪审员  赖丽梅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福珍附件:凤发公司垫付凤平公司工人工资明细表工资单位:元姓名工资吴小丽4760张娟1330李观仁3990黄海玉3290刘望英2920李玉云28**陆进娣2920文易涛6280吴康娣2380唐先高9600唐能福2900朱婉君3580陈银英2500李金渠6590容武文6360陈俊华4790骆兰翠2360李淑梅1070黄招良7040邓斌4640梅艳红2620邹海兰3760陈文滔3290谢梦诗2970马美芳2770韦明港3410杨斌3290邹代军7730李秀清2770李宏庆4310林庆辉5540潘万智5240钱喜国3710赖锦兰3560李美明2720程明川36**廖世平4600钟建行3470李宇亮2910杨新玲1790陈四海4080雷海波3380曾海燕2970肖明电3610彭科哉4160钱喜庆4740王华军4930潘春春2350曾辉明6830钱树呈3810龚晶3020朱晓平5200徐建云71**林长臻3360黄勇7310韦星群2540黄锦强4180钱鹏庭3370李国艺6510李海燕2370黄金龙3260黄喜群3560李盛燚4420杨翠莲2540张成贵36**王建红4480黄大为2930杨剑亮4630谭宇3640章丹婷4660陆永劲6860欧美珍2540王文革3640谭军仪13410陈强6010张文忠2520肖祥付3640周立强5610林世源3430潘秀2370曾杰4030潘年元7120王晶3570张玫2550徐鹤珊3110钟军4470岑绍胶8390余俊成4630阳恋3130温金旺6600张志5880钟理富2970宋芸1230黄建波8850杨年广6270丘小龙4780李光丽3430朱文韬5190彭靓4230李金龙2540注:本系列100名工人名称按案号顺序排列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