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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知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王月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王月华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知初字第11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段,组织机构代码23195622-9。法定代表人:蔡广华,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月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