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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4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方兵华与谢振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兵华,谢振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4636号原告方兵华,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吴钟灵、方志雄,福建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振新,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温杏钦、李书家,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兵华与被告谢振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兵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方兵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国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