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4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方兵华与谢振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兵华,谢振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4636号原告方兵华,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吴钟灵、方志雄,福建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振新,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温杏钦、李书家,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兵华与被告谢振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兵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方兵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国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