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钟才旭与陈洵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才旭,陈洵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2109号申请执行人钟才旭。被执行人陈洵钱。本院在执行钟才旭与陈洵钱(2014)金义执民字第210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义执民字第2109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艳执行员 王之亮执行员 周俊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楼冬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