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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新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吉明与被告崔春龙、杨成罡、沈阳天意成土方有限公司、沈阳鑫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明,崔春龙,杨成罡,沈阳天意成土方有限公司,沈阳鑫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李吉明。被告崔春龙。被告杨成罡。被告沈阳天意成土方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鑫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明与被告崔春龙、杨成罡、沈阳天意成土方有限公司、沈阳鑫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明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吉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