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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金佑与李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佑,李玉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919号原告陈金佑,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被告李玉青,男,49岁,汉族,现住榆树市。原告陈金佑诉被告李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