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金佑与李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佑,李玉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919号原告陈金佑,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被告李玉青,男,49岁,汉族,现住榆树市。原告陈金佑诉被告李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