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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熊维福、苏秋生、邱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熊维福,苏秋生,邱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住所地建宁县民主街11号。法定代表人陈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钧,男,42岁。被执行人熊维福,男,49岁。被执行人苏秋生,男,52岁。被执行人邱原明,男,51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熊维福、苏秋生、邱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建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均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因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新光审判员  郑玉平审判员  刘建宁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芬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