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贾素成犯盗窃、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246号罪犯贾素成,别名:贾元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了(2011)迎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素成犯盗窃、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整。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4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对罪犯贾素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钻研技术,三课学习中态度端正,成绩优良。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素成从2012年2月14日服刑以来,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8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不怕苦和累,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于2012年12月、2014年1月获监狱表扬2次。本院认为:罪犯贾素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素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截止2014年6月28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