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开民初字第0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毛尚林与张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尚林,张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381号原告毛尚林,男,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张如平,女,1960年9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原告毛尚林诉被告张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张如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尚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毛尚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卓凤芹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