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武淑芳与郎需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淑芳,李启贵,郎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武淑芳。被执行人李启贵。被执行人郎需波。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磊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