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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麦康养与黄兴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麦康养,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身份证号码:×××2610。委托代理人李亚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身份证号码:×××5013。被告黄兴邦,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817。委托代理人李红伟,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康养诉被告黄兴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麦康养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康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43元,由原告麦康养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郁郁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