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嵊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竹孝燕与浙江羽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孝燕,浙江羽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竹孝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伟峰。被告:浙江羽田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浙江羽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即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程幸福。原告竹孝燕与被告浙江羽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明确表示不再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