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杨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彪,长沙通畅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杨彪,司机。被执行人长沙通畅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阳光紫薇园3幢3单元3-3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长沙通畅巴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彪工资4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5元、二审受理费1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通畅巴士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