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中刑执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罪犯宋德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德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刑执字第00655号罪犯宋德江,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宁强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汉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德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4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4000元)。2012年7月3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宋德江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宋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10个。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德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宋德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德江确有悔改表现,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宋德江的减刑建议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德江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名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