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0241号原告广州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倢灵,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广州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委托代理人夏清,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广州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新闻资源合作中心职员,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被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38-941室。法定代表赵志伟,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