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周开仁与吴修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仁,吴修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周开仁,男,193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修满,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开仁与被执行人吴修满民间借贷纠纷(2014)武民初字第524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修满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柯建国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