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周正与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周正,男,汉族,岳阳县人。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岳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其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予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元至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县支行,帐号:190706122902492040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昌小勇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海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