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63-4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21深圳市城钢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城钢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63-4190号原告深圳市城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5号综合楼5楼部分。法定代表人林祥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满江,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铭忠,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7006号富春东方大厦408、409、410室。法定代表人汤莉,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廖信凯,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向华,住址湖南省宁远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二十八宗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城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十八宗案案件受理费80135元(已由原告交纳),按四分之一收取2003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