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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王峰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峰,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8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峰,男。委托代理人王少华,男。委托代理人赵小建,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责人高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茹,女。上诉人王峰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下简称巴士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有二:一、巴士三公司解除与王峰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二、王峰在2012年5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是否存在加班。关于第一项焦点问题,首先,王峰依照湖北中医学院附属荆州中医医院开具的休息半年的病情证明书向巴士三公司请休病假,并自2012年12月28日开始休病假。后荆州市中医医院出具《关于核实医院病情证明书真实性的回复函》证实王峰病情证明书非本院出具。上述证据与王峰主张的就诊医院、就诊时间相符,王峰虽主张巴士三公司提交的病情证明书非其提交的病情证明书,但未能对此提交反证或其他辅证,故本院对王峰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本院据此采信巴士三公司主张,认定王峰提交虚假病情证明书的事实。其次,王峰于庭审自认知悉《员工考勤管理规定》,该规定对于发现有隐瞒真实情况或出具虚假病假单情形作旷工处理。如上所述,王峰自2012年12月28日开始已休病假五个月,依照公司规章其旷工天数已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故巴士三公司以此解除与王峰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王峰要求巴士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就此问题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第二项焦点问题,2012年5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王峰在休病假或未正常上班,其要求巴士三公司支付该期间加班工资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王峰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