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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薛连杰盗掘古墓葬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连杰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707号罪犯薛连杰,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稷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连杰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宣判后,2011年1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薛连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薛连杰于2010年6月17日晚,伙同他人预谋后,乘车携带探杆、插杆、洛阳铲等盗墓工具到新郑苗庄韩王陵古墓,采取打洞、挖掘等方式对新郑苗庄韩王陵古墓实施盗掘。被告人薛连杰系主犯。罪犯薛连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薛连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薛连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连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