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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滨执字第085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张俊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富,严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执字第0854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富,男,1960年5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严典国,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俊富与被执行人严典国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锡滨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严典国应支付申请人张俊富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人民币8000元。根据申请人张俊富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0800元及逾期利息。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严典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典国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俊富人民币5080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张俊富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要求提供被执行人严典国其他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严典国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俊富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等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江苏锡洲农商行普查被执行人严典国名下的存款情况,经查,严典国名下无存款。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严典国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严典国名下登记房产,目前已进入执行评估拍卖程序。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严典国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严典国名下无车辆登记。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张俊富进行通报并要求其在规定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严典国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俊富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严典国名下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俊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锡滨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燕执行员 徐清云执行员 沈国献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连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