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14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木珠、陈金财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木珠,陈金财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1408-1号原告南平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敬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水生,该公司综合部员工,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杨木珠,女,汉族,1957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陈金财俤,男,汉族,1954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萍,系二被告女儿,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14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杨木珠所有的位于南平市江滨南路203号(山水华庭一期)5幢2层201号房产(合同号为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