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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终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蔡成义与被上诉人王明毛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成义,王明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终字第00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成义,男,生于1955年3月8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邢丽遵,唐河县滨河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毛,男,生于1954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赵辉,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成义与被上诉人王明毛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唐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蔡成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成义及委托代理人邢丽遵,被上诉人王明毛及委托代理人赵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院在二审审理中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田晓凯审判员  薛庆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