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成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韩美芳诉韩卫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韩某甲,女,汉族,43岁,初中文化。被告韩某乙,男,汉族,45岁,初中文化。上列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韩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韩某甲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斌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霞 百度搜索“”